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逐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列入《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暂缓关停的机组除外)。
2.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4.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5.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6.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7.水泥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球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线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9.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12.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制革企业。
13.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如LMH551型平网印花机、571型圆网印花机等)、热熔染色机(如LMH303.B热熔染色机、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等)、热风布铗拉幅机(如LMH731-160型热风布夹拉幅机等)、定形机(如LMH722M-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烧气)、LMH722D-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电加热)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印染企业。
14.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有关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有关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炼铁50万吨、炼钢100万吨、水泥530万吨、造纸5.6万吨、味精1万吨、制革51万标张、印染10480万米、化纤2000吨。
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分解下达到有关市,有关市要进一步抓紧分解落实到企业,力争在第三季度前关停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0年淘汰任务。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各市要及时将省下达本市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行业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12个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牵头部门要认真制订所负责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有关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在继续落实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并根据国家下达任务情况及我省实际,统筹考虑安排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鼓励资金。按照“早退多补”原则,鼓励各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有关市也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省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凡符合国家相关规费减免规定及省财政资金补助规定的,可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粤东西北地区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的现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电价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元/千瓦时。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同时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经济和信息化、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
(五)加强环保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将淘汰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进行环保核查。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管理。有关部门在为淘汰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办理新上(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应主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并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淘汰范围内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对已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或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八)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九)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牵头部门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推进,维护稳定。有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落实安置资金,清缴欠费,理顺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被淘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及时总结,加强宣传。各有关市政府和省牵头负责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或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推进情况做一次总结,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并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传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